第一节 阅文室安全
第六十一条 进入阅文室的人员,不准带入引火及易燃易爆物品。
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室内电器设备。
第六十二条 期刊、报架上所陈列书报刊物,阅文者可自行取下阅读,阅完整理好放回原处,需要查找其它文件档案资料须向工作人员说明,不得自行翻找。
第六十三条 未经许可,不得带走室内任何文件资料,如需借阅或摘录文件资料的,须向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离开时必须锁门,下班前应关闭电灯、电器开关,关好门窗,锁好铁门。
第六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懂得灭火器使用方法,遇有突发情况应能采取正确措施应急。扑救灭火,并及时报警。
第六十六条 牢固树立安全观念,随时注意防火、防盗、防漏水、防丢失。
第二节 现金、票证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存放现金,票证的部位,必须安装防盗铁门、铁窗,有条件的应安装防盗报警器。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和其它部门的现金,票证必须放在保险柜存放,由专人管理,不准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
第六十九条 存放现金要严格遵守银行规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超额现金过夜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派专人看护。
第七十条 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两人同行取送,特大数额的现金必须有专门交通工具,二人以上护送,或报保卫处派员押送。
第七十一条 加强现金,支票和其他票证的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被盗、受骗。
第三节 实验室、贵重物品室安全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治安防范工作的领导,定期向员工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事故的“四防”教育。
第七十三条 实验室、贵重物品存放室,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铁门、铁窗,并逐步建立技术防范设施。小型贵重、稀缺的仪器必须存放在保险柜里,确保安全。
第七十四条 严格钥匙的管理制度,钥匙必须专人管理,严禁随意乱放和借给他人。配制钥匙必须经本单位治安责任人同意,钥匙丢失后应立即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七十五条 仪器设备、贵重物品要建立档案帐本,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防止失窃和丢失。
第七十六条 非该部门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室内。
第七十七条 加强检查制度,上班后、下班前要检查门窗,节假日有专人巡视,每月检查一次防范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节 学生宿舍治安全
第七十八条 提高防范意识,遇有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第七十九条 现金或贵重品重妥善保管,大额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第八十条 提高警惕,离开宿舍时应锁好门,关好窗,严禁私自转借房间钥匙。
第八十一条 学生不得私留亲友在宿舍住宿,严禁留宿异性。
第八十二条 严禁赌博、酗酒、搓麻将及其它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八十三条 严禁观看传播各种内容反动和黄色的书刊、音像制品。
严禁往楼下扔玻璃或杂物,违反此规定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负责。
第八十四条 宿舍区内不准打球、溜旱冰或进行其它影响他人的活动。
第八十五条 不准在宿舍区焚烧杂物,燃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
第八十六条 自行车应自觉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八十七条 发现宿舍被盗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部门或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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