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内工作、学习、做工、娱乐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禁止赌博、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和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和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禁止在公共场所进行不文明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无证经商和摆摊叫卖、推销商品,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内捡拾和收购废品。

第十六条 告示、广告、通知、启示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禁止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国家利益以及侮辱、毁谤他人的公开信、传单、大小字报和印刷品。对违反规定不听劝教者,保卫人员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攀采树木花果和踩压绿化草地,禁止打鸟、垂钓。不听劝教者,没收器具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损坏绿化的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禁止在校内的河、湖、池塘游泳、嬉水。

第十九条 禁止无证养犬和在公共场所放犬、溜犬,在公共场所发现的犬只将予灭杀,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禁止在校道上玩球、追逐打闹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对不听劝教者没收球具,给予口头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13:00时至14:00时、22:00时至次日6:00时,禁止在学生宿舍区、教工住宅区喧闹和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上述时段校内禁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 22:30时后校外人员不得在校内逗留,保卫人员要进行夜间清场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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