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学校防火责任人实施监督,保卫处负责检查指导。

第二十八条 安全防火工作实行学校、院(系、部、处)和科室三级防火责任制,各院(系、部、处)和科室的治安责任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 校卫队承担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由学校消防责任人和保卫处领导,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和发生火灾时的应急扑救。各重点防火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公安消防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重点防火单位必须制订安全防火措施并张挂上墙,设置防火标志。进入防火区域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和制度。凡因违反规定酿成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水电部门必须执行国家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电线电路不得超负荷使用。要定期对电路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用电安全。

第三十三条 教学主楼、图书馆、实验室、宿舍等重点防火部位,不得使用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不得擅自改变电线电路及用电设施,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第三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和燃油的运输、储存、使用,必须执行安全防火规定。

第三十五条 禁止随意焚烧杂物,废纸、树叶或其他杂物需要焚烧时,应到指定的地点,由专人负责看守,熄灭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六条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必须设立专库、专房(专柜),专人保管,实行双人双锁。防护设施要安全坚固,有条件的要安装自动报警装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燃放焰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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