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口、外来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跨市的人员。流动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在校从业和居住的人员须办理校内《临时出入证》。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申办《暂住证》和《临时出入证》。

(一)各单位招聘的需在校内居住五天以上的临时工作人员。
(二)在校从事建筑、维修、办厂、家政服务和开设服务网点,需要在校内住宿五天以上的校外人员。
(三)需在校内住宿五天以上的教职工亲友(不含直系亲属)。
(四)借调来校,来校联系业务或从事技术开发,需在校内居住五天以上的校外人员。
(五)其他原因需在校内居住五天以上的校外人员。

第四十条 需要申办“两证”的人员,由雇用(联系)单位或担保人出具证明,持身份证由用人单位统一或本人到属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人口登记;持本人身份证和1寸免冠照片2张,在学校保卫处申办《临时出入证》。

第四十一条 《暂住证》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学校《临时出入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招聘的临时工的居住地,由后勤处统一安排;建筑工程队民工的居住地由基建部门安排。

第四十三条 凡因工作需要在办公楼、教学主楼或学生宿舍住宿的,有关单位要书面报告校长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四十四条 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各有关单位和担保人要做好暂住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法纪观念,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和《临时出入证》的暂住人员,保卫部门有权按本章有关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校内各有关单位和外来建筑工程队、工厂、服务行业的领导以及担保人,不允许滥招和容留身份不明的校外人员。家属区和单身宿舍的教职员工要对留宿的暂住人员负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有其它可疑行为的要立即报告保卫部门。

第四十七条 暂住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校园管理有关规定,严禁私自提供床位给他人住宿;严禁酗洒、赌博、观黄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单身、独身教工宿舍不得留宿非婚异性(直系亲属除外),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同意方可留宿。

第四十九条 各院、系、部开办的各类短期培训(学习)班,或校外单位借本校的场地开办的培训班,主办、联系单位必须将办班的人数、时间、地点报保卫处,在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以便保卫部门掌握情况和门卫放行。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临时雇请的民工,需在校内住宿5天以上的(含5天),用工单位必须持民工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5天以内的,用工单位将民工花名册和民工身份证复印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 “临时出入证”由保卫处统一制作,工本费由学校支付。办证时每人交1寸免冠照片2张、押金20元,退证时退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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