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治安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章 暂住人口、外来人员管理

第七章 户籍管理、证件办理

第八章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第一节阅文室安全
    第二结现金、票证安全
    第三节实验室、贵重物品室安全
    第四节学生宿舍治安全

第九章 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实验室、图书馆、礼堂
    第二节办公室、集体宿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人员和进入我校的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含被委托管理单位和租赁学校产业的单位),应负责维护本单位使用或管理的楼宇、厂房、招待所、铺位、食堂等内部的安全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在上级治安综治机构和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对学校的治安综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指导各单位做好安全保卫 工作,维护学校政治和治安秩序的稳定。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五条 来校的校外人员和车辆,必须自觉向门卫出示证件,说明理由。机动车辆司机须出示学校制发的相关证(卡),或以车辆行驶证换取校内“准行证”方可入校,离校时以“准行证”换回车辆行驶证。

第六条 禁止校外车辆借道通行。

第七条 携带物品出校的,必须出示有关放行证明(放行证明由院、系、部、处以上单位开出,个人物品由物主开出证明),由门卫登记检查后放行。对手续不全或可疑的物品,保卫人员可暂予扣留,待查明情况后再作处理。

第八条 南北校门实行24小时值班。22:00时至次日6:00时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入校(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第九条 来校进行团体活动人员的车辆,由主办(联系)单位提前知会保卫部门,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入校和停放。

第十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有特殊情况需入校的,须经门卫同意,换证入校。

第十一条 23:00时关闭校门(周末可推迟至零时),关闭校门后进出校门的人员、车辆必须登记。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门卫有权劝阻制止,对不听劝教、强行冲门者,报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内工作、学习、做工、娱乐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禁止赌博、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和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和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禁止在公共场所进行不文明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无证经商和摆摊叫卖、推销商品,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内捡拾和收购废品。

第十六条 告示、广告、通知、启示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禁止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国家利益以及侮辱、毁谤他人的公开信、传单、大小字报和印刷品。对违反规定不听劝教者,保卫人员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攀采树木花果和踩压绿化草地,禁止打鸟、垂钓。不听劝教者,没收器具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损坏绿化的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禁止在校内的河、湖、池塘游泳、嬉水。

第十九条 禁止无证养犬和在公共场所放犬、溜犬,在公共场所发现的犬只将予灭杀,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禁止在校道上玩球、追逐打闹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对不听劝教者没收球具,给予口头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13:00时至14:00时、22:00时至次日6:00时,禁止在学生宿舍区、教工住宅区喧闹和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上述时段校内禁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 22:30时后校外人员不得在校内逗留,保卫人员要进行夜间清场和检查。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交通标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禁止无证驾驶;禁止超速、超载、超高;禁鸣喇叭;禁止在校道上学车、试车。违反规定者保卫执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劝教者报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应按划定的停车位置停泊,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占用、开挖校园道路的,主管(联系)单位必须提前报知保卫部门,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工程完工后予以复原。需要封闭校园道路的须经保卫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报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轻微事故可由学校保卫部门协调处理。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学校防火责任人实施监督,保卫处负责检查指导。

第二十八条 安全防火工作实行学校、院(系、部、处)和科室三级防火责任制,各院(系、部、处)和科室的治安责任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 校卫队承担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由学校消防责任人和保卫处领导,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和发生火灾时的应急扑救。各重点防火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公安消防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重点防火单位必须制订安全防火措施并张挂上墙,设置防火标志。进入防火区域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和制度。凡因违反规定酿成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水电部门必须执行国家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电线电路不得超负荷使用。要定期对电路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用电安全。

第三十三条 教学主楼、图书馆、实验室、宿舍等重点防火部位,不得使用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不得擅自改变电线电路及用电设施,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第三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和燃油的运输、储存、使用,必须执行安全防火规定。

第三十五条 禁止随意焚烧杂物,废纸、树叶或其他杂物需要焚烧时,应到指定的地点,由专人负责看守,熄灭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六条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必须设立专库、专房(专柜),专人保管,实行双人双锁。防护设施要安全坚固,有条件的要安装自动报警装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燃放焰花爆竹。

 

第六章 暂住人口、外来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跨市的人员。流动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在校从业和居住的人员须办理校内《临时出入证》。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申办《暂住证》和《临时出入证》。

(一)各单位招聘的需在校内居住五天以上的临时工作人员。
(二)在校从事建筑、维修、办厂、家政服务和开设服务网点,需要在校内住宿五天以上的校外人员。
(三)需在校内住宿五天以上的教职工亲友(不含直系亲属)。
(四)借调来校,来校联系业务或从事技术开发,需在校内居住五天以上的校外人员。
(五)其他原因需在校内居住五天以上的校外人员。

第四十条 需要申办“两证”的人员,由雇用(联系)单位或担保人出具证明,持身份证由用人单位统一或本人到属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人口登记;持本人身份证和1寸免冠照片2张,在学校保卫处申办《临时出入证》。

第四十一条 《暂住证》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学校《临时出入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招聘的临时工的居住地,由后勤处统一安排;建筑工程队民工的居住地由基建部门安排。

第四十三条 凡因工作需要在办公楼、教学主楼或学生宿舍住宿的,有关单位要书面报告校长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四十四条 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各有关单位和担保人要做好暂住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法纪观念,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和《临时出入证》的暂住人员,保卫部门有权按本章有关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校内各有关单位和外来建筑工程队、工厂、服务行业的领导以及担保人,不允许滥招和容留身份不明的校外人员。家属区和单身宿舍的教职员工要对留宿的暂住人员负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有其它可疑行为的要立即报告保卫部门。

第四十七条 暂住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校园管理有关规定,严禁私自提供床位给他人住宿;严禁酗洒、赌博、观黄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单身、独身教工宿舍不得留宿非婚异性(直系亲属除外),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同意方可留宿。

第四十九条 各院、系、部开办的各类短期培训(学习)班,或校外单位借本校的场地开办的培训班,主办、联系单位必须将办班的人数、时间、地点报保卫处,在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以便保卫部门掌握情况和门卫放行。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临时雇请的民工,需在校内住宿5天以上的(含5天),用工单位必须持民工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5天以内的,用工单位将民工花名册和民工身份证复印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 “临时出入证”由保卫处统一制作,工本费由学校支付。办证时每人交1寸免冠照片2张、押金20元,退证时退回押金。

 

第七章 户籍管理、证件办理

第五十二条 教师调入的凭江门市公安局签发的“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和入户者的身份证及学校人事处的报到条在保卫处办理入户。入户时须携带身份证照片4张,办理新居民身份证。
办理独立户口的凭校房产科开具的住房证明办理入户;住单身宿舍的,入学校集体户口。

第五十三条 教师调出的,持调入方县级以上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户口本(卡)、身份证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出国定居、留学的人员,凭有关证件和户口本(卡)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迁移、注销等手续。

第五十四条 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由保卫处按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毕业去向统一办理,毕业离校时在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留江门市区工作的毕业生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市人事局报到后,持由人事局签发的“江门市大中专毕业生入户证明”、身份证、报到证复印件到行政总汇户籍窗口办理入户审批后,在学校保卫处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学生毕业后户口需暂留学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毕业离校后因各种原因户口仍需留在学校的,在暂留期间不得外借,学校不予办理与户口有关的其它手续。
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其它原因退学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在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在迁出前户口不予外借,不办理与户口有关的其它手续。

第五十五条 新生婴儿入户手续:
⑴、随母入户:持准生证、出生证、母亲的户口本(卡)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入户。
⑵、随父入户:持准生证、出生证、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该婴儿尚未入户口)和父亲的户口本(卡)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入户。

第五十六条 新入学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招生名册等有关文件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入户。

第五十七条 死亡人员凭死亡证明书、户口本(卡)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五十八条 市外调入学校的老师、新入学且户口迁来学校的学生,尚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均要新办或换发身份证。

第五十九条 遗失身份证的,家庭户的由本人带户口本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学生可持学生证到保卫处开具介绍信,凭介绍信去属地派出所报失。
办理身份证时,携带身份证相片2张和户口本(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六十条 集体户口的教师需借本人户口卡的,凭本人的工作证在保卫处办理借户口卡手续,外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
学生需借户口卡的,凭本人的学生证在保卫处办理借卡手续,外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当年的毕业生5月15日之后不再办理户口外借手续。

 

第八章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第一节 阅文室安全

第六十一条 进入阅文室的人员,不准带入引火及易燃易爆物品。
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室内电器设备。

第六十二条 期刊、报架上所陈列书报刊物,阅文者可自行取下阅读,阅完整理好放回原处,需要查找其它文件档案资料须向工作人员说明,不得自行翻找。

第六十三条 未经许可,不得带走室内任何文件资料,如需借阅或摘录文件资料的,须向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离开时必须锁门,下班前应关闭电灯、电器开关,关好门窗,锁好铁门。

第六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懂得灭火器使用方法,遇有突发情况应能采取正确措施应急。扑救灭火,并及时报警。

第六十六条 牢固树立安全观念,随时注意防火、防盗、防漏水、防丢失。

第二节 现金、票证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存放现金,票证的部位,必须安装防盗铁门、铁窗,有条件的应安装防盗报警器。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和其它部门的现金,票证必须放在保险柜存放,由专人管理,不准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

第六十九条 存放现金要严格遵守银行规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超额现金过夜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派专人看护。

第七十条 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两人同行取送,特大数额的现金必须有专门交通工具,二人以上护送,或报保卫处派员押送。

第七十一条 加强现金,支票和其他票证的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被盗、受骗。



第三节 实验室、贵重物品室安全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治安防范工作的领导,定期向员工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事故的“四防”教育。

第七十三条 实验室、贵重物品存放室,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铁门、铁窗,并逐步建立技术防范设施。小型贵重、稀缺的仪器必须存放在保险柜里,确保安全。

第七十四条 严格钥匙的管理制度,钥匙必须专人管理,严禁随意乱放和借给他人。配制钥匙必须经本单位治安责任人同意,钥匙丢失后应立即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七十五条 仪器设备、贵重物品要建立档案帐本,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防止失窃和丢失。

第七十六条 非该部门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室内。

第七十七条 加强检查制度,上班后、下班前要检查门窗,节假日有专人巡视,每月检查一次防范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节 学生宿舍治安全

第七十八条 提高防范意识,遇有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第七十九条 现金或贵重品重妥善保管,大额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第八十条 提高警惕,离开宿舍时应锁好门,关好窗,严禁私自转借房间钥匙。

第八十一条 学生不得私留亲友在宿舍住宿,严禁留宿异性。

第八十二条 严禁赌博、酗酒、搓麻将及其它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八十三条 严禁观看传播各种内容反动和黄色的书刊、音像制品。
严禁往楼下扔玻璃或杂物,违反此规定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负责。

第八十四条 宿舍区内不准打球、溜旱冰或进行其它影响他人的活动。

第八十五条 不准在宿舍区焚烧杂物,燃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

第八十六条 自行车应自觉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八十七条 发现宿舍被盗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部门或报警。

 

第九章 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实验室、图书馆、礼堂

第八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等“十防”工作,以确保仪器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八十九条 安装电器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由正式的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如需临时用电,也需请电工安装,用后立即拆除。

第九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保险装置和电器设备,电线不能超过安全负荷,不准使用铁线、铜线代替保险丝。

第九十一条 实验室内使用电烙铁、电炉必须定位、定点使用,周围严禁有易燃物,实验室严禁吸烟。

第九十二条 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十三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宜在现场存放,零星备用化学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十四条 实验室内不准住人,室内要保持清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应当及时清除,严禁在室内堆放杂物。

第九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坚持每日下班前的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处理完放能离开。

第九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十六条 书库、阅览室、计算机房及办公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一切明火。

第九十七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物品进入库、室。

第九十八条 库、室内必须留有防火通道,防火通道不准堆放任何阻碍安全防火的物品。

第九十九条 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准任意更换保险丝,不准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下班后注意关水关电,关好门窗。

第一百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坚持每日班后检查登记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处理完后方能能离开。

第一百零一条 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应保持良好的状态,不得挪作它用。

第一百零二条 
礼堂内消防设备、器材要齐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一百零三条 保持整洁,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准堆放易燃物品。

第一百零四条 礼堂内必须有明确的防火标志和指示标志。

第一百零五条 礼堂内不准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炮竹。

第一百零六条 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需要用电的,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第一百零七条 礼堂工作人员必须懂得使用灭火器材。


第二节 办公室、集体宿舍

第一百零八条 办公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有书刊、文件的办公室要有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废纸等无用的物品要及时清除,需烧毁时应在安全地方进行,待火熄灭后人才能离开。

第一百一十条 严禁乱扔烟头,火柴根。

第一百一十一条 每天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宿舍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爆物品,严禁燃烧废纸和垃圾,不准放烟花、炮竹。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棒等400瓦以上的大功率用电器。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和乱点蜡烛、蚊香。爱护消防器材,严禁挪用或损坏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宿舍区要保持整洁,严禁随地丢烟头或火种,人员离开宿舍时必须关电、熄灭火种。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上条例解释权归五邑大学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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