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管理
第五条 来校的校外人员和车辆,必须自觉向门卫出示证件,说明理由。机动车辆司机须出示学校制发的相关证(卡),或以车辆行驶证换取校内“准行证”方可入校,离校时以“准行证”换回车辆行驶证。

第六条 禁止校外车辆借道通行。

第七条 携带物品出校的,必须出示有关放行证明(放行证明由院、系、部、处以上单位开出,个人物品由物主开出证明),由门卫登记检查后放行。对手续不全或可疑的物品,保卫人员可暂予扣留,待查明情况后再作处理。

第八条 南北校门实行24小时值班。22:00时至次日6:00时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入校(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第九条 来校进行团体活动人员的车辆,由主办(联系)单位提前知会保卫部门,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入校和停放。

第十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有特殊情况需入校的,须经门卫同意,换证入校。

第十一条 23:00时关闭校门(周末可推迟至零时),关闭校门后进出校门的人员、车辆必须登记。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门卫有权劝阻制止,对不听劝教、强行冲门者,报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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