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交通标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禁止无证驾驶;禁止超速、超载、超高;禁鸣喇叭;禁止在校道上学车、试车。违反规定者保卫执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劝教者报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应按划定的停车位置停泊,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占用、开挖校园道路的,主管(联系)单位必须提前报知保卫部门,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工程完工后予以复原。需要封闭校园道路的须经保卫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报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轻微事故可由学校保卫部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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