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教师调入的凭江门市公安局签发的“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和入户者的身份证及学校人事处的报到条在保卫处办理入户。入户时须携带身份证照片4张,办理新居民身份证。
办理独立户口的凭校房产科开具的住房证明办理入户;住单身宿舍的,入学校集体户口。
第五十三条 教师调出的,持调入方县级以上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户口本(卡)、身份证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出国定居、留学的人员,凭有关证件和户口本(卡)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迁移、注销等手续。
第五十四条 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由保卫处按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毕业去向统一办理,毕业离校时在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留江门市区工作的毕业生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市人事局报到后,持由人事局签发的“江门市大中专毕业生入户证明”、身份证、报到证复印件到行政总汇户籍窗口办理入户审批后,在学校保卫处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学生毕业后户口需暂留学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毕业离校后因各种原因户口仍需留在学校的,在暂留期间不得外借,学校不予办理与户口有关的其它手续。
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其它原因退学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在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在迁出前户口不予外借,不办理与户口有关的其它手续。
第五十五条 新生婴儿入户手续:
⑴、随母入户:持准生证、出生证、母亲的户口本(卡)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入户。
⑵、随父入户:持准生证、出生证、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该婴儿尚未入户口)和父亲的户口本(卡)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入户。
第五十六条 新入学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招生名册等有关文件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入户。
第五十七条 死亡人员凭死亡证明书、户口本(卡)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五十八条 市外调入学校的老师、新入学且户口迁来学校的学生,尚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均要新办或换发身份证。
第五十九条 遗失身份证的,家庭户的由本人带户口本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学生可持学生证到保卫处开具介绍信,凭介绍信去属地派出所报失。
办理身份证时,携带身份证相片2张和户口本(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六十条 集体户口的教师需借本人户口卡的,凭本人的工作证在保卫处办理借户口卡手续,外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
学生需借户口卡的,凭本人的学生证在保卫处办理借卡手续,外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当年的毕业生5月15日之后不再办理户口外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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